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12號
SCDV,113,訴,612,20250218,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魏文明
林佳瑩
被 上訴人 呂佳儒
呂忠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4日發函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通知已於同年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