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75號
SCDV,113,訴,375,2025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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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呂森榮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王良能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吳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姓名「吳慧寬」均應更正為「吳慧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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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