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祥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11月27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24,928元,依起訴時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