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共有物管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89號
SCDV,113,聲,89,2025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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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天基
曾映翔(即林雅萍之承受程序人)

共 同
代 理 人 張理樂律師
相 對 人 曾得
曾素蓮

曾柏霖
李秋妹
曾佑
曾孟
曾億寧
曾俊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第2行關於「曾柏霖」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孟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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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