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13年度,601號
SCDV,113,竹簡調,601,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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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家豪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呂秉諭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代 理
黃健淋律師
廖慈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住所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聲請
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
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侵害相對人配偶關係,侵害行
為地多數為新竹市,是依前開說明,本院亦有管轄權。又參
以本件訴訟類型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準此,相對人向本院
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是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
送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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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