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648號
SCDV,113,監宣,648,2025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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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即監護人 張何冉妹



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張書木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張書坤
(原禁治產人
關 係 人 張素雲

張素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1土地關於「面積(平方公尺):209
.04」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平方公尺):876.37」。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附表: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權利範圍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佔用面積 (平方公尺) 價值 (新台幣) 價額 (新台幣)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76.37 52.90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00元 68,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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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