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471號
SCDV,113,監宣,471,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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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孫柄文
相 對 人 孫德盛
關 係 人 孫秋香
孫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孫德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孫柄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孫秋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弟,相對人因精神疾病,
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孫秋香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
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
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孫秋香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鑑定筆錄、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精神鑑
定報告書。
 4、同意書及本院訊問筆錄:關係人孫秋香孫秋美同意選定
聲請人為監護人,並同意指定關係人孫秋香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情感性思覺失調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
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
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孫秋香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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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