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3年度,69號
SCDV,113,家暫,69,202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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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巫少琪


相 對 人 巫陳玉英

關 係 人 巫少青

巫少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巫少琪」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關係人巫少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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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