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張碧子
相 對 人 詹茹鈁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茹鈁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
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
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5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111
年5月30日、111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4,200,000元、800,0
00元,約定112年5月30日償還,利息暨違約金按其約定,相
對人就所借款款項另行簽發本票二紙。詎相對人未按期清償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3年
度司票字第1607號裁定在案。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
約書(兼作借據)、借據(預告登記、設定)、本票2紙、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存證
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1月14日新院玉民寶
113司拍205字第0181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有送達證書附卷足
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3年度司拍字第205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鎮 ○○○段 000 2506.23 1分之1 2 新竹縣 ○○鎮 ○○○段 000 1052.46 1分之1 3 新竹縣 ○○鎮 ○○○段 000 11.03 2分之1 4 新竹縣 ○○鎮 ○○○段 000 137.44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