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13號
SCDV,112,重訴,113,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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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康育綺
黃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葉庭瑜律師
複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被 告 陳振中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追加被告 楊筑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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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