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號原 告 張財源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自諒 被 告 陳瑩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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