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256號
SCDV,112,家親聲,256,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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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睿杰律師
陶光星律師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法扶律師)
代 理 人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廖雅慧社工師為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
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
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
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
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
等事件,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聽
審權,暨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確有為其選
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此經兩造均表示同意。本院審酌被選
任人廖雅慧社工師就兒少工作之知識與能力,具備專業訓練
及實務工作經驗,於本件未成年子女甲○○心理狀態及意願之
瞭解及探詢,應有相當助益,爰選任其為本件未成年子女甲
○○之程序監理人。
三、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本件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速
瞭解其心理狀態及意願,並與兩造、兩造父母、相對人妹妹
、未成年子女等人會談,暨分別於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
觀察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相處及互動等情形,復就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酌定由何人任之,始符合未成年子
女之最佳利益,另就未任親權人之一方之會面交往方式等提
出書面報告。本件各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且不
得錄音錄影,兩造及各會談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如
有必要應經由其代理人與程序監理人聯繫,不可再與之聯繫
,如有騷擾情事,程序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院於本
件審理時參酌,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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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