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63號
SCDV,111,訴,1063,20250225,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林新傑
被上 訴 人 鈞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
鈞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