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8號
SCDM,114,聲,58,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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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秋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秋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
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
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
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
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
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
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9日下午7時8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12年10月29日凌晨1時許 113年4月7日上午11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毒偵字第41號等 新竹地檢 113年度毒偵字第9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50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113年11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50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2月10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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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