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明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明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709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已確
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因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709號判決於113年7月31日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復
經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
願回覆表附卷可稽,合於上揭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
官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均為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而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亦屬轉讓第三級毒品
罪,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屬相同,且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
,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
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
之社會功能;並考量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基於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應遵守之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至7所
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8所示
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月,合計為2年7月);兼衡以刑罰經濟
與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
受刑人就如何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
責相當性之要求與比例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 ,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併 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 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份中旬某日 112年2月15日 111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1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1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21號(編號1至7應執行2年6月)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21號(編號1至7應執行2年6月)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21號(編號1至7應執行2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1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1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21號(編號1至7應執行2年6月)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21號(編號1至7應執行2年6月)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21號(編號1至7應執行2年6月)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6日 112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1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21號(編號1至7應執行2年6月)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