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46號
SCDM,114,聲,146,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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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芋


被 告 程連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芋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芋雲因被告程連民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程連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
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曾芋雲繳納保證金
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07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共5罪)、5年1月(1罪)、2
年(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由新
竹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惟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另經
同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
00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新竹地檢署民國113年12
月11日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13年12月12日追保函、1
13年12月17日寄存送達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被告法院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有入出監資
料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
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
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
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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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