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61號
SCDM,114,易,161,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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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緯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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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