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號
SCDM,114,單禁沒,3,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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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耀

籍設新竹縣○○市○○○路00○0號0○○○○○○○○)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8號,偵
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21號、113年度偵字第239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貳
零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921
號及113年度偵字第2398號被告林家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
13年度白保管字第153號),未經宣告沒收,然其係屬違禁
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
告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
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
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23時40分許為警查獲其在同日22
時30分許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
非他命15包及白色粉末4包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檢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21號及113年度偵字第2398號偵查起
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並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有上開
起訴書及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鑑驗結果,其中1包(標籤編號16)確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209公克,驗餘淨重0.203公克,驗
餘總毛重約0.494公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足認
上開標籤標號16之扣案白色粉末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
,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
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
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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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