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8號
SCDM,114,單禁沒,18,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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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緯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緯平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號、第5
86號、第921號、第1001號、第1161號、第1357號、第1358
號、第1378號、第1505號、第1605號、第163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經鑑定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
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號、第586號、第921
號、第1001號、第1161號、第1357號、第1358號、第1378號
、第1505號、第1605號、第16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
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
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
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
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806公克、驗餘淨重0.804公克) 經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卷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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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