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卓宸樂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陳輝勲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108、1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輝勲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因被告業已死亡,
業據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8、114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
,依首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