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瀞瑤
被 告 楊程銘原名楊田寶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51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及利息 餘額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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