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馬中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委任人被訴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調取開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法院是否准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
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審酌,若聲請人未具體陳明理由,法院
自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必要性存在。
三、經查,聲請人因委任人即被告簡祈恩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
向本院聲請交付民國113年8月6日、同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
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僅敘明聲請理由為同案被告羅傑(非
聲請人之委任人)於同年10月15日終止委任辯護人,欲確認
同案被告羅傑之答辯方向有無改變云云,經本院告予補正敘
明有何無法透過閱卷明瞭開庭狀況之情,卻未予敘明,實難
認非聲請人之委任人所為之陳述對聲請人而言有何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況聲請人所聲請該2次準備程序
期日之錄音光碟,聲請人2次均有親臨本院準備程序現場,
聲請人本應隨時注意開庭情況,更得以透過筆錄之記載了解
同案被告羅傑所為之答辯方向,是難認聲請人所指有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上開聲
請自有未當,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