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3年度,157號
SCDM,113,竹簡附民,157,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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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徐瑞澤

被 告 張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1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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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