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13年度,430號
SCDM,113,竹交簡,430,202502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9640號),本院改以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智嵩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
共危險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
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且被告上開前案亦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
,足見其再犯率甚高,刑罰反應力薄弱,先前所處之刑罰
難收矯治之效,依照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應加
重其刑,始符罪刑相當。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4 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竟仍不知警
惕,於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薑母鴨,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9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無視政府宣導酒
後不開車,漠視法令,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
交通安全,所為實值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且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640號  被   告 王智嵩 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智嵩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最近一次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 ,於113年6月8日凌晨0時至2時20分許,在新竹市○○路000號 帝王食補西門店店食用摻有酒精成分之薑母鴨後,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凌晨2時35分許,王智嵩行經新 竹市東區大同路與大同路23巷口,因未依規定開啟大燈,為 警攔查後發現其全身散發酒氣,經警於同日凌晨2時49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而查獲。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智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警員偵查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 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新竹市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張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另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且罪名相同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最低本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