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36號
SCDM,113,單聲沒,36,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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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思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43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思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5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仿冒「磁石殼及
設計圖」商標之手機殼件(詳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570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沒收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乃「專科沒收」之規定,是若該物尚非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自不得對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潘思妤前於113年間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MagSafe』係美商蘋果公司(
Apple Inc.)於109年推出iPhone 12手機時發布之新功能技
術,主要是在無線充電線圈外圍加上環狀磁吸模組,且該公
司官方網站所販售『MagSafe』專用保護殼背面,亦有標示『上
面圓形、下面直線條』之圖形,核與告訴人圓一公司自行採
證及警方扣案商品之背面圖像相同等情,有GOOGLE搜尋『Mag
Safe』關鍵字網頁列印畫面、蘋果公司官方網站截圖、告訴
人圓一公司自行採證及警方扣案商品之照片、告訴人對其他
被告主張侵害同一商標之前案不起訴處分書等附卷存參,是
縱被告所販售之商品確係使用到告訴人圓一公司註冊部分商
標圖樣,然該等使用方式僅係表彰『MagSafe』磁吸位置,顯
非商標使用;再者,本案足以表彰被告所販售之商品來源者
,實係扣案手機包裝盒之設計性文字『DEVILCASE』,核與如
附件所示之『磁石殼』字樣完全不同,則相關消費者於選購產
品時,當不致有混淆誤認之虞;又告訴人於本案所主張之商
標,雖於111年2月16日申請註冊成功,然因該商標違反商標
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
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不得註
冊』之規定,而於112年12月19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評定依
法撤銷註冊,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智商20823字第1128
0850920號評定書決議附卷可稽,是告訴人自始無商標權得
以主張,難認告訴人為合法權利人,亦益徵被告主觀上難以
知悉告訴人所欲主張之商標權具有商標之識別性而有仿冒之
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函送意旨所
指違反商標法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應認其罪嫌
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5432號卷第62至63-1頁、本院
卷第7頁)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四、而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三、(二)既已載明:告訴人於
本案所主張之商標,雖於111年2月16日申請註冊成功,然因
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12年12月1
9日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評定依法撤銷註冊等語,並有上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12月19日(112)智商20823字第112
80850920號評定書查詢結果明細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3至16頁)。是上開商標既經撤銷,本件扣案物品顯非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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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