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簡上附民字,113年度,2號
SCDM,113,原簡上附民,2,202502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英章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號3樓
被 告 游祥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