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46號
PCDV,114,訴,246,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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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郭瑩吟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債
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乃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3696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係請求就原告所
有之財產(如附表一、二所示),於金額新臺幣(下同)9,199,448
元及其中本金9,175,943元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3.01%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予以強制執行,依前揭意旨,應
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為9,421,918元(計算
式如附表三所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資料
查閱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9,421,91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8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一:(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土城區 學成 358 4363.44 10000分之35 18,183,454 2 新北市 土城區 學成 359 382.81 10000分之35 1,595,219 3 新北市 土城區 學成 418 227.24 10000分之35 946,916
附表二:(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37 新北市○○區○○路000號地號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七層:85.62 合計:85.62 陽台12.25 全部 3,657,425 新北市○○區○○街00號7樓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1272、1331建號
附表三:(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9,199,448元 1 利息 9,175,943元 113年4月1日 114年1月19日 (294/365) 3.01% 222,470.11元 小計 222,470.11元 合計 9,421,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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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