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88號
PCDV,114,補,388,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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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謝昇延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元氣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6,25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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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氣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