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9號
PCDV,114,補,209,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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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王普慶即王履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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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