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6號
PCDV,114,補,186,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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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吳姿嫻

被 告 柯佳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萬7,267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7,267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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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