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鍾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昊宬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