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黃一彬
相 對 人 黃進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依附表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受監
護宣告之人乙○○繼承自被繼承人劉屘所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父,即相對人乙○○,前經
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6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
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陳梅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人已會同陳梅雪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
清冊,經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96號准予備查在案。受監護
宣告人乙○○之母親劉屘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聲請人已代理乙○○與其他繼承人達成如附
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協議,基於乙○○之利益,爰依法請求准聲
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辦理如附表一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所示之遺產分割登記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2節有規定外,準用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
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
產之處分時,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8年度
監宣字第76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相關人之戶籍
謄本、除戶謄本及印鑑證明、被繼承人劉屘繼承系統表、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乙○○
之親屬團體會議紀錄、協議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
證。並有本院前案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憑。
四、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依如附
表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內容協議分割,對受監
護宣告之人乙○○因繼承取得之權益無損,合於受監護宣告之
人乙○○之利益。從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利益
,聲請本院許可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因繼承所得如
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附表一:遺產分割協議書
不動產部分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黃芳田取得1/3 乙○○取得1/3 黃進南取得1/3 動產部分 編號 項目名稱 現值(元) 分配方式 1. 溪州鄉農會存款 474,244元 存入黃芳田帳戶作為家族基金之祭祀等使用 2. 彰化田中郵局存款 1,915,898元 存入黃芳田帳戶作為家族基金之祭祀等使用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