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袁偉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育慈附件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債務人於 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 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 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153-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程序,於114年1月22日調 解不成立,嗣於調解不成立20日後之114年2月12日向本院聲 請本件更生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又聲請人尚未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100元(依 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51元×10份=5,100元)。從 而,本件聲請人尚需補繳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共計6,100元( 計算式:1,000元+5,100元=6,100元)。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 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
六、聲請人父母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父母每月總扶養費數額? 扶養義務人各負擔扶養費比例及金額?請執本裁定向戶政機 關聲請聲請人父母及其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又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地址: 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 資料表。如聲請更生前2年有股票之投資,請製作損益表陳 報於法院。
十、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