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4年度,317號
PCDV,114,家調,317,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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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317號
原 告 簡櫻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具體明
確之應受判決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關文件證據,致
本院未能依其書狀內容得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被繼承人遺
產多寡、其欲請求返還之遺產為何,本院亦無從得知原告因
返還遺產後所受利益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2日發函命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
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關文件證據,該通知於113
年12月18日寄送至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住所,並由原告之受僱
人代為簽名收受,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已生送達
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證。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資料,
致本院僅由上開事證無法確知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原告所
欲請求返還之遺產範圍為何,亦無從核算本件訴之標的之價
額而予以開啟訴訟程序,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
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按。又原告所欲請求返還
之遺產範圍、數量究竟多少?應屬身為當事人之原告所負之
訴訟協力義務範圍,殊不得將之全數移轉委由法院為其調查
,否則即與當事人訴訟協力義務有所違背,故原告所為之起
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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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