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4號
PCDV,114,婚,4,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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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損
害賠償40萬元部分、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
0萬元部分,均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50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是本件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
00元(計算式:3,000元+5,400元=8,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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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