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803號
PCDV,114,司繼,803,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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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陳永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鳳梅(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5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
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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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