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634號
PCDV,114,司繼,634,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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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陳榮宗



陳靖皓



陳靖淳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宗



黃淑卿

聲 請 人 陳子金


陳奕勳


陳廷瑋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子金


黃雅淑
聲 請 人 陳林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振松設籍住所為桃園市大
溪區,有被繼承人陳振松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
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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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