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54號
TPDM,106,聲,1454,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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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54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蕭弘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80號、第304號、第
4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停止羈押聲請狀、刑事交保聲請狀所載( 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次按羈 押係以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證據之存在及真實、刑罰(保 安處分)之執行,或預防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為目的之強 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或有無同法第101條 之1 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 行」之必要情事,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 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即:一、 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 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 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 強求(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要旨參照)。三、本件被告蕭弘岳就所涉犯詐欺案件,於民國106年1月25日經 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復有起訴書所列 之各項證據在卷可證,是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同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同法第3項 、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嫌疑係屬重大,且被告自103年 2月起至105年9月5日止,所為上開詐欺犯行之犯罪手段、方 法雷同,時間密集,且長達2年6月,被害人更多達27人,故 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即亦有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之1第1 項第7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106年1月25日起執行 羈押3月,本院復於106年4月19日、同年6月16日先後訊問被 告,均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尚未消滅,再於裁 定自106年4月25日、同年6月25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合先敘明。




四、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對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暨移送併 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案復經本院調查 完畢、辯論終結,並於106年8月16日宣判,認被告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 339條第3 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並經本院判處不得 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 日,惟尚未確定,然其經本院判處重刑,客觀上對遭 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以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 刑罰執行之犯險誘因亦隨之提升,再被告於本案前之95年9 月、95年12月、98年2 月及99年10月間,即分別向案外人潘 春華、康伊綺汪碧華邱曼婷訛稱自己深具財力,而以相 同手段,要求渠等為其刷卡代墊款項或幫忙投資外匯而取得 款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96年度中簡字第763 號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99年度易字第2314號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100年度簡字第702 號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判決書閱覽無誤, 而其所犯本案之犯案時間係自103年2 月起至105年9月5日止 ,又本件之犯罪手段及方法,除與其前案相仿外,本案被害 人遭詐騙之時間密集,犯罪時間長達2年6月,被害人更多達 27人,故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權衡國 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 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 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 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對被告維持羈押處 分尚屬適當。聲請意旨主張被告顯無羈押事由及羈押之必要 性等節,業經本院就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詳予審酌敘 明如上,是聲請人上開所辯,委不足採。此外,復查無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至第108條羈押原因消滅之情形,亦無同法第 11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首 揭聲請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張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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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