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14號
PCDV,114,司家催,14,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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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魏松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魏松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魏松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0
○0號、民國112年10月14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
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魏松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魏松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魏松柏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
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貴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754
、210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
,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
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
754、210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
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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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