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537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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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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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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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王南強位於新北市○○區○○○ 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不動產,此有債權人提出之 債務人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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