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1529號
PCDV,114,司執,31529,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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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5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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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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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羿秀簡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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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152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 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恆春鎮,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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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