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0174號
PCDV,114,司執,30174,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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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174號
債 權 人 戴玉鈴 住○○市○○區○○路000○0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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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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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017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 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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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