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9557號
PCDV,114,司執,29557,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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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55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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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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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許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淡水分行、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 權,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行、國泰 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淡水區、臺北市 信義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 務人之勞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來分公司,然未 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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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