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9484號
PCDV,114,司執,29484,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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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48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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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湘云
債 務 人 國際香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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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蕭育

債 務 人 蕭育
債 務 人 蕭家仁即蕭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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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蕭晉
債 務 人 莊美桂蕭莊美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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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阿銳
債 務 人 綺麗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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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重雄
債 務 人 張慧珠
債 務 人 劉辰渟即劉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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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清忠
債 務 人 華亦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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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柯國平
債 務 人 王文良
債 務 人 蔡曾玉
債 務 人 陳佳雯
債 務 人 潘麗珠
債 務 人 合安木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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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陳月雀
債 務 人 謝嬋娟
債 務 人 立欣木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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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淑梅
債 務 人 莊清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莊阿銳、謝嬋娟對第三人板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科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來分公司,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 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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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綺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欣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香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安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