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8212號
PCDV,114,司執,28212,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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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21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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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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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劉俊輝 住○○市○○區○○○街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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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等以為執行 ,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 ,債務人設籍在桃園市龜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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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