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41號
TPDM,106,聲,1441,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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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1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李泰樟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
字第6513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7月20日
北檢泰沛103年度執從1678字第52057號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北檢泰沛一百零三年度執從一六七八字第五二零五七號之執行指揮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緣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泰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因異議人之工作所得,不足以負擔其日常生活 所需,異議人之保管金全賴親友才能勉強度日,上開部分非 異議人之工作所得,不應予以扣款。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次按法務部矯正署為免各矯正機關分別訂立在監 (所)收容人基本生活需用金額不一,產生區域間之差異及 遭致質疑,認由法務部矯正署統一訂立標準供強制、行政執 行機關及矯正機關參酌為宜,經審酌矯正機關給養供應情形 、收容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民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擔及性 別生理需求等因素,擬具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 金額(隔月不累計)男性收容人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 ,女性收容人為1,200元,另考量部分收容人具特殊原因、 醫療需求等因素,仍請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等 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 0號函釋在卷。
三、經查,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就23,000、22,500元沒 收,就2,000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莉」之女子 連帶沒收,嗣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分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69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 229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執行上開案件之從刑,於105年7月20日以北檢泰沛103 年度執從1678字第52057號函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 分監就所保管異議人之保管金、勞作金於28,225元範圍內每 月酌留1,000月隔月不累計之生活所需後,匯入專戶沒收等



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20日以北檢泰沛103年度執從1678 字第52057號附卷足據,至為明確。固查,法務部矯正署為 免各矯正機關分別訂立在監(所)收容人基本生活需用金額 不一,產生區域間之差異及遭致質疑,認由法務部矯正署統 一訂立標準供強制、行政執行機關及矯正機關參酌為宜,經 審酌矯正機關給養供應情形、收容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民 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擔及性別生理需求等因素,擬具收容人 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隔月不累計)男性收容人 為1,000元,女性收容人為1,200元等情,業如前述,然觀諸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106年7月27日東訓所總字第 10600015130號函暨所附異議人保管金分戶卡,顯見異議人 自105年3月4日起至106年7月22日持續有掛號費、門診部分 負擔、自費外醫車資、藥品部分差價、特殊衛材差價、代購 藥品等醫療需求之支出項目,而每月之獎勵金、勞作金之收 入確不足以支應上開收入,需仰賴他人匯款收入始能勉強平 衡等情,尚非無據,參以異議人於106年7月28日聲明異議狀 陳稱願以每月600元之方式分期扣款等情,有上開異議狀附 卷可佐,益徵原處分未考量部分收容人醫療需求之特殊原因 ,難認合於比例原則之要求,而有裁量瑕疵之情形存在。據 此,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7月20日北檢泰沛103年 度執從1678字第52057號之執行指揮處分應予撤銷,由檢察 官另為妥適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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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