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50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郡霞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債 務 人 吳鎧霖即正宗蚵仔麵線店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債 務 人 吳俊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吳俊德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 ,而債務人目前任職陳再富即淺水灣寵物天堂實業社,該商 號位於新北市三芝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 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 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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