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7297號
PCDV,114,司執,27297,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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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297號
債 權 人 范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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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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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桃園市龜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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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