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4450號
PCDV,114,司執,24450,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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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450號
債 權 人 李其澤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債 務 人 林彰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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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彰毅所有對第三人薪資債權,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信義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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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