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3753號
PCDV,114,司執,23753,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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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75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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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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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廖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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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新店檳榔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
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新店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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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